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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第02版:要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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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呵护每一滴净水 |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四大特色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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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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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用法治呵护每一滴净水,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武器,此次条例的出台,将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河南法制报记者近日就新修条例采访了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水生态环境处相关负责人,解读条例四大特色。 特色①压责任 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构建了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并规定了河(湖)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同时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环境倒逼机制,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督察结果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 特色②接地气 新增了适用范围。我省结合省情将湿地、坑塘、蓄滞洪区都列入适用范围。 “在去年进行的农村环境综合排查整治中,我们发现坑塘是农村排污纳垢的主要场所,一些废弃的坑塘,里面往往会被排入村民生活污水、养殖污水等。所以,这次我省地方条例将坑塘和湿地等纳入适用范围,我觉得非常接地气。”省环境厅监察总队一名负责人对河南法制报记者说。 此外,条例还特别加强了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区划规定,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 特色③措施细 细化了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分别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其中,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工业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城镇建设必须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交通行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船舶污染控制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防治规定。 特色④更有力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律师点评 将防渗漏写入法律对于企业是一个警示 “我特别注意到,条例完善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化学品生产、存储和使用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刘峰杰律师认为,地下水的污染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因此,一些尾矿、垃圾填埋场往往纵容渗滤液外流,直接污染地下水。 “此次明确将防渗漏等具体措施写入法律,对于企业是一个极大的警示!”刘峰杰说。 ■温馨提醒 水污染防治其实离我们很近 新条例还规定: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受到罚款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的,可按日连续处罚,拒不改正及情节严重者,将实施限产、停产或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 ■业内声音 必将推进碧水保卫战更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了《河南省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采取周调度、月生态补偿、月排名、督办、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各项工作。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水生态环境处副处长贺玮说:“我相信新条例的实施,必将推进我省的碧水保卫战更上一个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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