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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第16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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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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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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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托育机构是家庭抚养的一个重要补充。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两份文件就托育机构的功能职责、托收管理、保育管理、健康安全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同时,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健员、炊事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件还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上述文件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建立黑名单制度 上述文件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据《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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