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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9-07-04
2019-07-04 第03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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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之下 谁还在售卖偷拍设备?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郭跃华孙梦飞/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972
▲插座针孔摄像头
▲商家推荐的针孔摄像头
▲商家在朋友圈售卖的伪装成表的针孔摄像头
核心提示
近年来,从酒店房间到服装店的试衣间,各种偷拍事件频频被曝光,不断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
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严禁在公开场合售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多次严查并进行打击,但河南法制报记者近日在郑州赛博数码广场、创新大厦等处暗访时发现,个别商家仍在非法销售针孔摄像头。
几百元就能购买一台偷拍设备
严查之下仍有人铤而走险
7月2日,河南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文化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方向的赛博数码广场,以取证需要偷拍设备为由进行暗访。
“你要的东西现在查得很严,只卖给熟人。”该数码广场三楼一商铺工作人员牛某表示。记者再三表示要购买,该工作人员才同意打电话联系供货方。
“我们不管安装,确定要了才能拿货。”该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后表示,一台设备加上一张32G的储存卡,一共400多元。这种针孔摄像头还带有热点功能,有网络的情况下,可以在附近用手机直接观看录到的内容,如果要容量大点的电池,可以持续录像七八个小时。
记者又询问了多家商户,多数商户称不卖取证用的偷拍设备。一些商户表示,市场上查得比较严,不允许卖。
可根据客户需求推荐
偷拍设备种类多样
在郑州市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的创新大厦,记者在一楼一家商户的柜台内看到一款U盘外形的偷拍设备。当记者问有无其他偷拍设备时,工作人员十分谨慎,表示“没有”。
在创新大厦三楼,一商户向记者表示,他们有各种各样的偷拍设备,比如手表、车钥匙等,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推荐。记者表示想在车内安装针孔摄像头,该商户推荐了两款微型偷拍设备。其中一款外包装上标注着“录像音笔”,顶部的摄像头可以90°旋转,以选取合适的角度。
当记者表示设备较大,不好隐藏时,该商户又拿出一款针孔摄像头,顶端是一个黄豆大小的摄像头,摄像头下面有排线连接主板,可以插内存卡。
“只露出摄像头就可以了,其余的可以隐藏起来。”该商户说,这台针孔摄像头充满电可以用三四个小时。这些设备市场上都不让卖。
记者添加该商户的微信后发现,该商户竟然在微信朋友圈里出售各类偷拍设备,有手表、车钥匙、插座、眼镜、充电器、钟表等样式。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很多人都在郑州市科技市场购买取证用的偷拍设备,但目前这片区域在拆迁,很多商户已经搬走,可选的商户也少了。
名为录音笔 设计藏猫腻
一些商家打法律“擦边球”
记者在暗访中了解到,禁止公开销售的窃照器材经过改头换面,仍在大肆销售。一些产品的名字叫录音笔,其实有录像功能,而且做得非常小,还有一些设备的摄像头做成纽扣的样子,以方便隐藏。一些厂家还在说明书上提示用户:本产品只用于学习培训,敬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请勿做任何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非法摄像头时,强调“以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为必备要件,此类设备以窃取国家秘密、公民隐私等为目的,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据了解,无论是日常民用的监控、摄像装置,还是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抑或是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记录仪,均需要明示。但一些厂家却打着“擦边球”,以“小”为卖点,还在产品的设计上为隐藏机身提供便利。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玉亮分析说,虽然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犯罪,但到底什么样的设备属于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没有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
偷拍取证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违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者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刑。”牛玉亮说,另外,如果用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取证,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牛玉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和偷拍后果很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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