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6-21
2019-06-21 第07版:社会与法 大 |  中 |  小 

五年里四次酒驾 他自尝苦果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闫丽娟段华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96
    本报三门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闫丽娟段华峰)6月13日,男子李某第四次酒驾,被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
    当日16时许,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侯锐峰带领辅警在辖区日常巡查,行至仰韶大街平板桥路段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停在马路中间,驾驶员在与别人交谈,遂上前对其教育劝离。在与驾驶员交谈中,民警忽然闻到一股酒味,遂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8mg/100ml,该驾驶员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民警的询问,该驾驶员李某(男,45岁)称,当日下午,他跟几个朋友在渑池县某茶社喝酒,自己喝了不到两瓶啤酒,觉得没喝多少,就驾车回家,途中遇到熟人聊了几句,结果被交警查个正着。
    民警进一步调查李某的个人信息发现,李某分别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11月4日、2016年10月11日因酒驾被渑池县交警大队处罚。在第二次接受处理时,李某的驾驶证就被依法吊销了,这次已经是他第四次酒驾被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李某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