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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第15版:回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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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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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人代表:周信富,注册号442000603674394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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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富易灯饰厂(法人代表:周信富,注册号442000603674394):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发了1笔收款人为蔡燕玲的空头支票,支票金额¥315650.00元,支票号码4030412201545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中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我行拟对你公司处以¥15782.50元罚款。 我行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代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汝州市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汝银告字(2019)第1号),邮储银行多次拨打法人代表周信富电话,均无法接通,通过EMS邮寄后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空号”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行领取《中国人民银行汝州市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汝银告字(2019)第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自《中国人民银行汝州市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汝银告字(2019)第1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占营 联系电话:0375-6863645 联系地址: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393号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汝州市支行 2019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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