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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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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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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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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利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我单位对河南通利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稽查。经稽查发现: 河南通利投资有限公司未为杨闻明办理1999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1999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伤、失业保险,2001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医疗、生育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以上事实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日下达了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6028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了郑人社基补通字〔2018〕第600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补正通知书》: 限你单位自收到杨闻明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和郑州市税务机关为杨闻明补缴自1999年8月至2014年7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50865.29元,自1999年8月至2014年10月欠缴的工伤保险费1857.86元、失业保险费5149.26元,2001年1月至2014年11月医疗保险费10178.52元、生育保险费1817.5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杨闻明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15537.39元缴至河南通利投资有限公司。 现履行期限已到,你单位一直未履行决定书所列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催告书》(郑人社基催告字〔2019〕第600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6028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补通字〔2018〕第600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补正通知书》:到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和郑州市税务机关为杨闻明补缴自1999年8月至2014年7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50865.29元,自1999年8月至2014年10月欠缴的工伤保险费1857.86元、失业保险费5149.26元,2001年1月至2014年11月医疗保险费10178.52元、生育保险费1817.5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杨闻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15537.39元缴至河南通利投资有限公司。 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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