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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第13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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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耐心取证怕坐牢被执行人赶紧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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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通讯员高云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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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通讯员高云鹏)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关某迫于可能面临的刑事犯罪后果,放弃对抗执行的侥幸心理,全额履行了法定还款义务。 刘某诉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关某依法偿还刘某房屋转让款15万元。案件经二审判决生效后,关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刘某于2018年年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关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关某为躲避执行藏匿起来,案件一度陷于停滞。 2019年4月11日,根据申请人刘某提供的信息,执行法官房津宇带领办案团队成员蹲点守候,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关某的行踪并将其拘传至法院。到了法院后,被执行人关某态度蛮横,声称就算被拘留也没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法官依法将关某司法拘留,但直至拘留期满,被执行人关某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 房津宇根据蹲点时观察到的被执行人关某衣着和生活状态分析,关某不像其供述的那样没有任何财产,判断其可能前期为规避执行转移了财产,遂展开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房津宇发现被执行人关某在本案上诉审理期间,与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资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关某已涉嫌拒执犯罪,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房津宇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准备追究关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房津宇再次将关某传唤至法院,告知其案件办理进度并着重强调了其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当听到对抗执行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后,被执行人关某立刻慌了神,表示会尽快还款。随后,关某一次性将15万元现金交至法院,本案顺利 执结。 法官说法 不少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被判了刑就不用还钱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被执行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原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会因其承担刑责而免除。法院的生效裁判终身有效,不存在判了刑就不用执行原有裁判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法律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还钱而不还钱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刑事法律责任,和原判决书判定的民事还款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冲突,简言之:牢要坐,出来之后钱还是要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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