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5-24
2019-05-24 第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谁在侵犯我们的个人信息?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95
    刚刚办个手机新号,不久,就会接到推销广告信息;有时候正在午睡,突然就会有推销商品的电话骚扰;平日里,不断接到推销房产的电话……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让人十分烦恼。
    那么,这些人怎么会知道我们的个人电话?又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既有不法分子的非法窃取,也有个别单位内鬼的“输送”,更有利欲熏心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所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泄露,给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甚至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呼声一直很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我国相继修改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张某因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30多岁的王某和赵某是所谓的“私家侦探”,每当收到客户的报酬后,就开始跟踪、偷拍他人视频和照片,同时,还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住宿、银行开户等信息并非法获利10多万元。最后,两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最近,北京警方破获一起一家公司非法窃取很多公民个人简历信息的案件,多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刑法一直在“亮剑”。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谋利者,快住手吧。否则,你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