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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4-18
2019-04-18 第09版:平安洛阳 大 |  中 |  小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作者:□杨献民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3
    民间借贷是法人、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资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资金等资产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收益,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实践中存着委托亲戚朋友帮忙投资理财,发生纠纷时却以民间借贷起诉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双方的法律关系:
    第一,双方是否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若出借人收到的固定利息较为有规律,则其目的应在于追求固定的利息回报,而对资金管理的行为及收益的分配并无逾期,结合借款人打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是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的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是否签订有委托合同。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有委托合同,也约定了投资的内容,如私募基金、股票,而接受投资的公司也确实具有规定的投资的能力和资质,则应为投资理财合同关系。若是经过亲戚朋友的游说将款项投入到了小额担保公司,就不仅要看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借款合同还是投资理财合同;还要看出资人的款项是直接投入投资公司还是交付给了亲戚朋友,亲戚朋友又转入投资公司的账户。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交付方式的差别就成为认定民间借贷或投资理财的主要依据。在一起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录音证据和银行流水拟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但银行流水中显示原告的钱汇入了投资担保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只是中间人而非借款人,原告应向真正的借款人主张权利,遂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非常难以区分,如果当事人隐匿其他直接证据,则法院在判断法律关系上必须结合其他间接的证据来确定法律关系。
(作者单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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