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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第06版:中原警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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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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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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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博远(拍)字第【2019】002号袁国强先生: 你于2013年1月15日在我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区信用社借款叁拾伍万元整(《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3011503001),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2日止,并由袁国强位于禹州市韩城办商城路南段东侧的房地产259.08平方米(禹房权证号:039751号)作抵押担保,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未偿还。我单位于2015年7月27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禹民金初字第289号胜诉判决。 本债权人已将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30115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王俊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101272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正式通知如下: 我单位已经将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30115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王俊来,并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协议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王俊来依法取得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30115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请你直接向王俊来履行清偿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受让人:王俊来 2019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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