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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第19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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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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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DXT91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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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翼之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DXT91): 本委受理张宪凯等13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东劳人仲案字〔2018〕9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河南翼之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宪凯等13人工资、赔偿金和丁川、曹帅、牟东辉、姜立成4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零捌元肆角壹分(人民币457008.41)。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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