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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第19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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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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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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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超峰先生、张军红女士: 崔超峰于2014年8月13日在我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区信用社借款肆拾伍万元整(《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4081303002),期限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张军红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崔超峰、张军红位于禹州市颍川办中华药城北外5路16号的房地产314.65平方米(禹房权证号:038613-1、038613-2号)作抵押担保,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未偿还。我单位于2015年10月15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禹民金初字第428号胜诉判决。 本债权人已将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408130300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史佳柯(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111437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正式通知如下:我单位已经将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408130300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史佳柯,并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了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协议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史佳柯依法取得合同编号为1312600201408130300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请你直接向史佳柯履行清偿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受让人:史佳柯 2019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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