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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喝碗胡辣汤玉镯断了

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东通讯员陈渝颖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84
    
    因为一碗胡辣汤造成了3万多元的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损失的财产又该由谁来“买单”呢?近期,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梁某在郑州某胡辣汤餐馆用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戴在手上价值3万多元的玉镯摔断。梁某认为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商家多次协商,但商家一直拒绝赔偿。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财产损失8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佩戴价值较高且易损坏的首饰时,应更加谨慎或采取为财产投保等方式分散风险,所以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商家如果在湿滑的地面上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识,责任划分时,承担的责任会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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