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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第07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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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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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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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炎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90911****) 你向大口镇韩村村南的土沟内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案件已经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集体会审会研究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偃环罚决字(2019)第043号)公告送达给你。请你见本公告后速到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号)21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韩胜利(身份证号码:41032119720210****) 你与王新坡协商并组织人员和车辆向古路沟村南沟内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案件已经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集体会审会研究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33号)公告送达给你。请你见本公告后速到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号)211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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