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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第07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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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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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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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光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13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南阳光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137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或现场检查笔录。2、企业两个年度未年报记录。3、由注册住所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4、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1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2018年12月18日的《河南法制报》宣传媒体和内乡亲民网及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申报两个年度年报,且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内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登录内乡县亲民网公告栏查询或到内乡县食药工商局公告栏查看。 2018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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