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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第15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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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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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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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中先生、张宝玉女士、闫国杰先生、李淑敏女士: 王晓中于2009年7月24日在我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壹佰贰拾万元整(《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13101002009072403001),期限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1年7月15日止,张宝玉、闫国杰、李淑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闫国杰、李淑敏位于禹州市夏都办通明寺南路的房地产705.59平方米(禹房权证号:1030000597号)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未偿还。我单位于2013年7月8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禹民金初字第16号胜诉判决。 本债权人已将合同编号为131010020090724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郝宏彬(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07126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正式通知如下: 我单位已经将合同编号为131010020090724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郝宏彬,并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了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协议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郝宏彬依法取得合同编号为13101002009072403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请你直接向郝宏彬履行清偿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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