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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第08版:法治现场 大 |  中 |  小 
第十四届河南省十大法律援助精品案件⑩

历时6年为农民工赢得保障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7
    刘某杰等5人系原国有企业“河南省新乡某印染厂”(现已注销)招聘的锅炉工。该厂曾两次破产改制,先后于2004年4月5日、2007年8月23日改制成“新乡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和“河南新乡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用人单位)。2012年3月中旬,新用人单位升级设备,将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予以辞退。
    随后,刘某杰等5人找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双喜担任仲裁代理人。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新用人单位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先就李某一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新用人单位和李某均不服,先后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对李某一人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对刘某杰、刘某明、孔某涛、孔某合等4人,一审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新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经承办律师劝说,刘某杰等5人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5人均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该中心遂受理并指派了解案情、擅长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王双喜担任本案的再审代理人。对刘某杰等5人全部卷宗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分析后,王双喜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能够纠正错误裁定,便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经审理,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分3次作出裁判,对李某案件裁定“撤销重审二审裁定及重审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刘某杰等4人劳动争议案直接改判,撤销了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支持了全部再审请求。案件的改判,为刘某杰等5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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