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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2-21
2019-02-21 第04版:政法前沿 大 |  中 |  小 

进城务工满一年获赔可按“城里人”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19
    2016年3月31日,赵某持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辉县市三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辉县市百泉镇某停车场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肇事的重型半挂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妻子、儿子以某保险公司和赵某为共同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2016年4月19日,赵某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两万元。
    2016年9月23日,辉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辉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刑事部分判决,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赵某未上诉,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张某的死亡使本就不富裕的一家雪上加霜,因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其父亲张某某到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河南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芳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玉芳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走访相关当事人,找出本案关键在于被害人张某某身份如何确定,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究竟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以城市居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经查,本案被害人张某死亡前的户籍身份确实是农民。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走访知情人,孙玉芳发现被害人张某生前一直在辉县市某保健服务中心工作,且事故发生前已在该服务中心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应该以城市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2017年8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受害人生前3位同事同意出庭作证。经过孙玉芳的据理力争,加之受害人生前同事的出庭作证,二审合议庭全部采纳了孙玉芳的代理意见。
    当日,二审法庭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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