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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第04版:政法前沿 大 |  中 |  小 
法援律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帮患者讨回22万元赔偿款

作者:除去医院垫付的11万元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3
    2016年5月,鲁山县农民李某因左上肢摔伤入住鲁山县某医院,被诊断为左尺骨骨折。5月16日,医院为李某进行左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李某出现左臂外展上举受限症状。该医院支付给李某11万元用于进一步治疗。李某先后到平顶山、郑州、北京等医院进行治疗,均被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
    2017年3月3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伤残鉴定作出后,李某多次找到鲁山县某医院要求其支付后期治疗费,但遭到院方拒绝。
    2017年8月16日,李某到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煜承办该案。
    李文煜接受指派后,当日就会见了受援人李某。通过查看李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李文煜初步认定医院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李文煜为受援人李某向鲁山县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除去医院垫付的11万元)共28.68万元。
    为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经受援人同意,李文煜决定与鲁山县某医院进行调解。
    医院对李某手术后左上肢出现臂丛神经损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院方无责任,并且医院已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李某救助款11万元,因此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12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官和李文煜的共同努力下,医院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过错,最终,双方同意鲁山某医院按照75%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28日,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鲁山县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由鲁山县某医院除支付外地治疗的11万元外,再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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