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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2-01
2019-02-01 第10版:法治故事 大 |  中 |  小 

与老师﹃对决﹄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孙梦飞通讯员潘正军郭冰琪/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47
巩义市检察院侦监科张晓鹏/讲述
    2018年11月23日下午,巩义市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全市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市直各单位“一把手”、公检法“三长”等100余人在这里旁听一起案件的审理。
    作为这起案件的公诉人,这次庭审对我来说至关重要。对方的辩护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王教授,也是我攻读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时的授课老师。在接受众多领导现场“检阅”的同时,我也将与老师上演一场针尖对麦芒的法庭“对决”。
    2018年7月,我接到任务,提前介入巩义市纪委监察委调查的巩义市原商务局局长兼招商局局长李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20日,该案顺利移交巩义市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
    本案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经过半个月的连续奋战,我整理出了200余页的案件审查结论报告,制定了详尽的讯问提纲及应对预案。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李某打消了顾虑,认罪悔罪,并在其辩护律师王教授的见证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那一天,是我走出校门后首次和老师见面。握手告别那一刻,我忽然感到了强烈的“气场”,老师微笑的眼神里,似乎透露出“咱们法庭见”的信号。
    庭审当天,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
    出示证据并质证,一切都看似波澜不惊地进行着。然而,到了法庭辩论环节,在我宣读公诉意见书并提出量刑建议后,王教授立马作出回应,认为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不成立,并陈述他的当事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我与王教授开始了又一轮“唇枪舌剑”的辩论。我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大量可以相互佐证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客观真实存在。王教授结合法学理论,多维度阐述剖析,力挺当事人无罪。对此,我沉着应战,从法理到案情,给予有理有据的辩驳。
   庭审历时4个多小时,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李某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表示认罪悔罪。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庭审结束,我长舒一口气。
    抬头望向老师,我在他的目光中亦看到了赞许,顿时心下坦然。
    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巩义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及赃车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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