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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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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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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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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先生: 我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您出借人民币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00元),您至今未偿还我公司该借款,通知人宁夏聚农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之规定,与郑州聚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公司对您的所享有上述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郑州聚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郑州聚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宁夏聚农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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