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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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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强制执行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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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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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社基催告字〔2018〕第2008号河南麓润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我局对你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实施了稽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欠缴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72566.30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647.76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失业保险费2052.69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21573.85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生育保险费2157.1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下达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指导意见书》(郑人社基指导意字〔2017〕第2011号),于2018年1月17日又下达《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限期改正指令书》(郑人社基令字〔2017〕第2007号)后,你单位逾期未整改。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又下达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2002号),履行期限内你单位仍未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催告: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2002号)规定的义务,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和税务机关补缴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72566.30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647.76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2052.69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21573.85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2157.10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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