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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第04版:政法前沿 大 |  中 |  小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强制执行催告书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49
郑人社基催告字〔2018〕第2008号河南麓润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我局对你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实施了稽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欠缴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72566.30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647.76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失业保险费2052.69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21573.85元,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生育保险费2157.1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下达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指导意见书》(郑人社基指导意字〔2017〕第2011号),于2018年1月17日又下达《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限期改正指令书》(郑人社基令字〔2017〕第2007号)后,你单位逾期未整改。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又下达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2002号),履行期限内你单位仍未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催告: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决字〔2018〕第2002号)规定的义务,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和税务机关补缴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72566.30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647.76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2052.69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21573.85元;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2157.10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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