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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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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河南省十大法律援助精品案件④ |
索要伐树款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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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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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系禹州市某村村民,2014年4月,禹州市某公司经营者陈某雇人砍伐郭某承包该村荒山上的树木,郭某以所伐树木与办理的采伐证不符为由相要挟,先后索要陈某4万余元。 2015年7月,长葛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当年9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郭某在得到4200元树款后,又到禹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林业局大闹,要求严惩陈某等人,并以到许昌市纪委、河南省纪委上访告状为由,再次索要陈某现金4万余元未果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长葛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葛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但改判郭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许昌市中级法院通知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提供辩护。接到辩护通知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政皞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李政皞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及时会见了郭某。在认真听取受援人对案情的描述后,李政皞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伐树木在被伐以前是否有明确归属。也就是说,要明确4200元钱款到底是郭某应得的树木赔偿款还是敲诈所得。 2017年8月10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此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郭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展开辩论。 经审理,许昌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政皞的辩护意见,认为郭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某的控告举报行为不足以使陈某产生惧怕,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长葛市法院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郭某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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