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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第10版:平安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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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天驾驶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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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穆黎明通讯员江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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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穆黎明通讯员江毅)家住焦作市的李某是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大客车司机,其驾驶一辆大型客车行经获嘉县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侯某受伤住院,双方车辆均有损坏。 交警勘察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有雾天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同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外,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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