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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第07版: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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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霸一方的首要分子获刑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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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26 |
|  | | 审判现场 |  | | 以王某强为首犯罪集团接受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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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阳市委政法委的有力指导下,2018年5月份,洛阳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嵩县和栾川两县公安机关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历经4个月集中攻坚,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了栾川县以王某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抓获集团成员23人,破获案件42起,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47.6万元。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按照“三个统一”的标准要求,两次专门听取洛阳两级检察院关于该案的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补查建议。为保证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洛阳市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副组长姚伟跟踪督办。嵩县检察院抽调3名员额检察官和2名检察官助理成立专案组,由检察长谢红叶担任涉黑案专案组组长,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陈世亮领办,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体化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专案组认真审查了侦查卷宗,并制作了长达1000多页的审结报告,依法从快查明案件事实。审查中,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40多项,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17条已全部移交监察机关;同时在办理案件中,主动融入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向栾川县公安局等6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6份。 2019年1月16日,嵩县法院对王某强等23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嵩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郭某飞、牛某峰、王某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17年至14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14.5万元至8.5万元罚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确保宣判工作顺利进行,嵩县公安局抽调刑警、巡警、交警、合成队、城关派出所、纸房派出所、何村派出所、大坪派出所、闫庄派出所、田湖派出所、饭坡派出所及后勤科等多警种70余名警力担负押解及安保任务,嵩县公安局局长吴光辉到宣判现场指挥,各参战民警尽职尽责,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现场井然有序。 嵩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强以经营“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幌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放贷为目的,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某飞、牛某峰、王某强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壮大组织,在王某强的领导下,依托合作社低息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组织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讨债,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聚敛巨额财富;在暴力讨债中,随意殴打他人,在其合作社办公室等地,王某强及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等暴力、胁迫手段,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摧残,殴打残害群众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嵩县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工作,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左春生多次听取合议庭的汇报,并具体指导案件的审理重点。2018年12月28日至30日,嵩县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等规定,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强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根据其 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犯 罪情节,分别判处17年至1年3 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嵩县扫黑除恶办公室、政 法各部门、各乡镇、电视台等相 关部门组织人员旁听了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 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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