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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第04版:政法前沿 大 |  中 |  小 

无证生产胶囊壳涉嫌犯啥罪?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46
    2015年8月,金某在濮阳市华龙区承租了王某弟弟的房屋,金某称租房做小作坊,要做加工生意。承租过程中,金某提出以每月3000元工资雇王某干活,王某同意。
    金某在这个小作坊里派驻了一名技术员负责指导工人生产,又授权王某另外招聘了几名员工,之后便很少到小作坊。3个月后,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处检查,发现该小作坊无营业执照、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于是当场查获小作坊里生产的明胶空心胃溶胶囊壳365.5箱,价值24万余元。
    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王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4月17日,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法通知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峰代理该案。
    根据对该案事实和证据的掌握,王振峰认为,该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的明胶空心胃溶胶囊壳是否是假药。开庭前,王振峰积极与公诉人沟通,建议变更指控罪名。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辅料的,按生产假药罪的共犯论处。王振峰对此发表观点认为,该案并没有该胶囊壳销售给生产假药者的证据,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018年4月23日,该案开庭。王振峰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系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进行了反驳,之后对该案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同时针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了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王振峰说服王某的亲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为争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该案经两次庭审,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机关变更了指控罪名。
    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王振峰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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