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1-09
2019-01-09 第16版:法治中国 大 |  中 |  小 

完善两公律师机制依法护航科学决策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26
    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1月7日详细解读了这两个办法。现摘发如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简称两公律师)。
两公律师任职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两公律师主要享有的权利
    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两公律师具有的义务
    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何保障两公律师职能作用
    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
    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