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8-11-23 第10版:卫监与法
| 大 | | 中 | | 小 |
|
|
抓好疫苗管理监管是关键 |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58 |
|
|
|
|
|
|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疫苗管理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疫苗监管法律”,对疫苗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规定更加细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违反接种疫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未履行异常反应报告义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种疫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罚。因为卫生行政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之一,所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注意到,这部法律正式出台后,加上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卫生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将扩容至14部。 疫苗管理法正式颁布后,之前执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未废止,而是与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疫苗管理的法律体系。在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中,接种人员违反接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受到行政处罚,这些规范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有详细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引用条例的内容。两部法律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按照疫苗管理法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条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检查机构,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疫苗监督检查。”尽管疫苗管理法细致严格,但落实监管职责才是关键,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针对疫苗预防接种的终端监管,应当加强专业设置和相应管理。在疫苗监管环节,卫生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和专业能力提升依然需要顶层设计的重视和加强。 (金鑫)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