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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1-15
2018-11-15 第1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未积极施救追尾者驾车驶离现场

被追尾司机由无责变主责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苗福翠 苏佩赟 李盼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52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23时24分许,在219省道鄢陵县马坊乡老梁庄村路段,王某驾驶豫KLM×××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关某无证驾驶的压路机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前车驾驶员关某驾车驶离现场,王某驾驶的豫KLM×××小型轿车起火,王某被烧死在轿车中。
    2017年7月4日,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关某与被害人王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万元。
结果
  2018年9月10日,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关某在事故发生后直接离开现场被认定逃逸,因逃逸无责变成有责,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该起事故造成王某一人死亡,关某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因此鄢陵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关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被告人关某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3万元,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旧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旧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因被告人关某与王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可以对关某从宽处罚,因此,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人关某刑期在3年以下,且有悔罪表现,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关某没有逃逸行为,关某是被追尾,即使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关某也没有责任。事实中,关某事故后逃逸是因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离开现场有两种原因,一是认为自己不是肇事者;二是为逃避最高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23时24分,事故发生在行人稀少的时段,被告人关某因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自私心理、我不是肇事者就没有责任的法盲想法以及互相帮助优良美德的缺少,导致王某错过最佳救助时间,驾驶车辆起火致使其被烧死在车中。
    关某为逃避最高2000元的行政罚款,到最后却付出了43万元的民事赔偿,外加一年有期徒刑。关某为自己不守法、不懂法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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