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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第10版:平安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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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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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孟宪英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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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强化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措,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在法律轨道上依法行政,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督方法滞后、监督缺乏刚性效力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检察实践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方法,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经验,提出对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 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 根据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界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应包括行政机关在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所有违法作为和违法不作为。 根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协同和补充监督原则界定。凡是其他主体已经在进行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不应重复介入。只有其他监督主体都不作为时,相应事项才进入检察机关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检察监督可以说是制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根据检察机关当前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条件、能力,以及当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最为严重的领域界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近期内不具备全面开展的条件,因此,现在只能根据检察机关当下的监督条件、能力,选择行政违法行为危害最为严重的若干重点领域开展监督。 笔者认为,目前宜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违法行政行为的重点领域有以下6个:一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重点监督违法不作为;二是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出卖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监督官商勾结,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是公共安全领域,重点监督违法审批和监管缺位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五是食品安全领域,重点监督监管不作为;六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领域,重点监督行政滥用权力,侵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行为。 丰富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 通过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机关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监督对象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 支持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 对于可能导致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重大紧急危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可申请法院发布强制制止令或强制执行令,检察机关将法院指令交付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立即实施依法应实施的行政行为。 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 立法层面。立法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序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监督方式作出不同的设计;探索对检察机关赋予履行行政复议的一些职能,成为平衡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力量。 创新举措。推行“谁司法谁普法”,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形成与立法机关监督的合力,以人大、检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联合对政府部门的执法性规定及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交流互通,建立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长效协作机制,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及时向纪委监察委移交线索;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增进交流,借助不同社会力量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智慧监督。推进智慧检务,优化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行政机关执法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开发民生检察App,增强与公民互动沟通,提升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及时性,拓宽监督渠道。 通过立足自身职能定位,构建立体、全方位的网格化监督模式,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全覆盖,加大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孟宪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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