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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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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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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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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清(成都雅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14212219750405401X,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24号3户)。 我局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小米锅巴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9月4日我局对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米锅巴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食药监食罚[2016]107号),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小米锅巴以及包装材料等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30816.00元;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1071712.50。罚没款共计1102528.50元。 2018年9月5日,我局通过EMS快递方式向你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地址不详,邮件被退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温县城区温泉路78号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领取(温)食药监食罚[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具体缴款方法: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温泉路78号楼)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温县黄河路东段中旅银行温县支行(账号:500422710001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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