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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1-02
2018-11-02 第10版:平安新乡 大 |  中 |  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

作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学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实质内涵,准确研判改革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有效转变工作思维、方式,推动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导致检察机关的诉讼任务加重。“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庭审过程将更具对抗性和不可控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出庭任务及压力也就随之增加。
    (二)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除了需要对法院的行政、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外,还需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侦查监督上。在对民事行政案件中出现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腐败的线索及时配合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查证,充分发挥检察权,积极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诉讼当事人将更为全面地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权利救济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控告申诉机制的完善十分必要,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范围更广泛、手段更多元、效力更明确的救济,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
  (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准则。一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要依法保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严惩司法腐败。二是在诉讼效力方面,不仅要及时办理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还要依职权及时处理申诉,开展公益诉讼。如何既提高诉讼效率又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二、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一)恪守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黄金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得立案、起诉、定罪。检察干警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
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意见。
  (二)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公检法三方相互制约的关系。应当坚持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扼住权力伸向司法的任性之手;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强化审前把关以及发挥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关键性作用,规范和限制侦查权的行使。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因此,全方位的诉讼监督将对检察权运行带来更大的挑战。尤其民行部门要更积极主动地发挥督促起诉的职能,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且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以督促的方式,促使相关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提高监督的能力,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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