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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第07版:卫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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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不当或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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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蕴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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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省卫生计 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在某医 院开展双随机检查,在检查妇 科门诊治疗室时,发现垃圾桶 里有使用后的一次性窥阴器、棉 签等医疗废物。因此行为涉嫌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卫生 监督员随即对其立案,并对有关案 情进行了核查。 据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传染病监督 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 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 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 者密闭的容器内。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 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介绍,在医疗废物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存在转移、藏匿、销毁证据的可能性,卫生监督执法需要快准狠。医疗废物管理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应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后勤、机关及非临床人员、保洁人员的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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