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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第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公布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0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总结《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0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
    一是完善了管理原则。条例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二是规范了管理程序。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三是细化了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是强化了管理责任。条例对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以及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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