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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第17版:平安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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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案件分析及预防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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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委会专职委员陈庆全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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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转刑”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民事案件一旦处理不善,容易被激化成刑事案件。因此,此类案件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民转刑”案件类型 (一)邻里矛盾引发型。邻里之间易产生相邻权纠纷,宅基地、通道、采光纠纷等。如果当事人采取过激行动,导致矛盾激化,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二)经济、债务纠纷转化型。常见情况有当事人因借钱或索债遇到困难而伤害他人、利用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等。 (三)生活琐事转化型。个别行为人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会因喝酒、娱乐等琐事引发矛盾,甚至伤害他人。 (四)婚恋、家庭纠纷转化型。家庭纠纷引发夫妻感情不和、“第三者”插足、谈恋爱不成、继承等问题易引发刑事案件。 二、“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一)道德教育缺失。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道德教育缺失,遇到利益受损、生活受挫等情况,容易产生抱怨、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和仇视社会的不良心理。 (二)法治教育滞后。一些地区法治教育滞后,可能导致当地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无法理性对待,甚至胡搅蛮缠,使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力。个别部门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不够重视,一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未能积极调解民事纠纷,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四)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司法公信力。近几年,司法部门逐步加大了调解力度和执行力度,但因人员、经费等原因,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导致有的纠纷当事人因怕诉累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三、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给予基层组织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保障。民事纠纷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常发生的小纠纷、小矛盾,基层组织应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及早调处这些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加强普法宣传。要针对不同层次人群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使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乡、村、小区。要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学教育纳入课堂,注重对青少年的生活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困难帮扶,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矛盾纠纷报告制,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早预防、早发现、早调处。 (四)在办理“民转刑”案件过程中注重刑事和解。要充分发挥法、检、公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全面掌握案件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的意见,分析容易发生信访风险的各种因素,实现“三层过滤”“三层消防”,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同时,对个案和类案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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