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8-10-25 第09版:天平
| 大 | | 中 | | 小 |
|
|
“红旗车队”
村霸11人获刑 |
|
|
| 作者:通讯员杜建民/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0 |
|
|
|
|
|
|
庭审现场 本报讯(通讯员杜建民/文图)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王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判决。王某某以贿选的手段谋得村委会主任的职位,利用职务便利成立“红旗车队”,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并对其余8名被告人判处4年至6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王某某以贿选的手段谋取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当选后独断专横,逐渐把持基层组织权力,利用职务便利,笼络纠集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违法活动扩张势力。2009年,王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组织成立了“红旗车队”,宋某某、张某等人先后加入该车队,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盘踞点长期聚集,组织成员均听从王某某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多次实施了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垄断铁矿粉运输行业,强迫交易额高达1500余万元,并开设赌场,获取134万余元的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该组织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行业经营,获取经济利益,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