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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第01版: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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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疑似污染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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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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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实习生李雨青)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第一个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针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活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规定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理办法明确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标准。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办法还明确,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土壤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管理办法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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