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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9-27
2018-09-27 第17版:平安商丘 大 |  中 |  小 

民行检察 为民而行

——虞城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侧记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特约记者尚林杰通讯员何华/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515
    解答群众咨询
    悬挂条幅宣传民行检察工作
    近年来,商丘市虞城县检察院通过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打击虚假诉讼、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宣传等,使民行检察工作实现新的突破,成为虞城检察工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
打造公益诉讼“虞检品牌”
    虞城县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公益诉讼工作,把公益诉讼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坚持检察长和分管领导带头研究,并与办案人员一同赴案件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该院坚持“检察工作一盘棋”理念。民行部门牵头出台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要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侦监、公诉部门与民行部门相互配合,及时移送线索。
    2017年2月,王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297棵杨树,虞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公诉部门按照《意见》规定将此案移交到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审查后发现,虞城县林业局并未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没有得到修复,于是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应当责令王某补种树木1485株(所伐树木株数的5倍),同时处以罚款。
    截至8月底,虞城县检察院共办理各种公益诉讼案件20件,向相关单位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强化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强化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密切协作、运转高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虞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汪守哲说。
向虚假诉讼说“不”
  “虚假诉讼消耗司法资源,损害法律权威。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遏制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虞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亮说。
    2017年以来,虞城县检察院开展了查办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在赵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谢某的房产。谢某为了躲避法院的查封,伙同彭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租协议以及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谎称被查封的房产已于2016年7月出售给彭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查封谢某房产。
    2017年10月,谢某、彭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移送至虞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不能查封谢某房产的判决书致使谢某名下的房产被解封,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赵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此案依法再审。
    截至目前,虞城县检察院已办理了两件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及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走出去”工作才有生命力
    为进一步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虞城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分区域,利用传统节日庆典、传统庙会等时机,开展民行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向群众发放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手册和公益诉讼宣传资料,详细介绍民行检察职能、案件受理程序以及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和领域。
    针对群众最关心的“执行难”及公益诉讼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该院民行部门干警进行了现场解答,让群众了解了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针对哪些领域,让公益诉讼更加贴近群众、更好服务群众。
  “以前不知道检察机关还能解决侵害大家公共利益的事。”王先生高兴地说,“以后再遇到垃圾场、小作坊,就知道向谁举报了。”
    除了走出去宣传,该院还通过“两微一端”平台、手机短信、电视、报纸等进行立体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范围。
  “我们希望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切实增强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拓宽案件来源,为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基础。”汪守哲说,“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发现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为保护虞城的蓝天白云和服务虞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
        (本文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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