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8-09-27 第11版:平安平顶山
| 大 | | 中 | | 小 |
|
|
姑姑领走赔偿侄女依法追要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袁新义王献民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42 |
|
|
|
本报平顶山讯(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袁新义王献民)近日,叶县夏李乡某村柴某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将其亲姑姑柴某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回。 据调查,柴某家其祖父母、父亲分有责任田, 其姑姑柴某端早已出嫁他村,未分得责任田。2011年6月份因南水北调工程,柴某家部分责任田被占用。经村委集体决定,占地补偿款应分给每户农民,柴某家应分得6600余元。因柴某之祖父母早年先后去世,其父亲下落不明,柴某又长期外出务工,村委将柴某家应分补偿款让其姑姑柴某端领走。柴某得知后向其姑姑索要,遭其拒绝。之后,柴某将其姑姑柴某端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的承包田被依法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告柴某家的承包田部分被依法占用,村委应当将原告柴某家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柴某,被告柴某端虽与原告柴某有亲属关系,但其不是柴某家的家庭成员,其无权领取柴某家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柴某之祖父母已去世,其父下落不明,原告柴某作为该承包方农户家庭成员之一,依法享有领取该款的权利。本案中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被告柴某端以遗产继承为由抗辩,拒绝将其领取的6600元土地补偿款返还原告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柴某端返还原告柴某土地补偿款66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