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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第16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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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申彤系”非法集资平台 |
打击非法集资需多方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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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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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申彤系”集资诈骗案日前在上海宣判。2013年以后的两年里,“申彤系”假借私募之名,杜撰宣传材料,通过销售包括线上理财在内的各类理财产品,共非法吸收资金144亿余元,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涉及全国28个省市。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非法集资平台具有互联网金融的特性,针对这些所谓“创新理财平台”,要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加大跨地区协作和风险监管力度。 5100余家分支机构 最高承诺13%收益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彤集团)、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彤大大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1亿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申彤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后于2014年9月更名为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系申彤集团(申彤公司)的子公司,用于非法集资。 据申彤公司原投行部经理施某所言,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申彤公司对外公开宣传“富邦盛世万象和”等固定收益产品,招募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募集资金。 2014年9月起,申彤大大公司在全国28个省(市)设立各级分支机构共5100余家,发展员工近10万人,组建“申彤系”销售网络并继续对外售卖理财产品。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先后推出“浅深休闲酒店”“西藏矿业”等18个投资项目,以及仅针对公司内部员工的“大大宝”线上理财软件,分别对应27个理财产品,承诺5%至13%的年化收益。 最终,“申彤系”企业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共非法吸收资金144亿余元,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 三大“套路”借新还旧 “申彤系”非法集资有三大“套路”:假借私募之名,谎称专款专用,杜撰宣传材料。但事实是,大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员工薪酬支出及个人挥霍等。 ——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招揽投资人入伙以募集资金,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出借给用资公司并收取利息。 ——谎称专款专用、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监管,营造投资运作规范的假象。从2014年9月起至案发,申彤集团通过申彤大大公司销售27个理财产品,其中14个产品没有实际支出, 剩余13个产品支出仅8.06亿元。 ——杜撰宣传材料,甚至强行卖给员工。申彤集团要求上报的项目要达到24%的年化收益率,但没有项目能达到如此高收益;宣传资料有意引导客户相信项目有政府背景。 2015年7月至12月,申彤集团发布“大大宝”线上理财产品,以“申彤系”企业内部员工为销售对象,以购买公司5万元“大大宝”理财产品作为不辞退员工和发工资的条件。 跨地域联合执法风险监管需加强 “申彤系”非法集资案的查处给市场敲响了警钟。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集资手段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但这类企业普遍跨区经营,经营地和注册地分离,这就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模式,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比如,一些地方对注册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类公司没有前置审批条件,所以这类公司在工商部门可直接注册设立。但工商部门无法进行专业监管,而专业监管机构又只对持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非持牌机构仅需登记备案即可。 “现有的监管框架和实际情况已经不太匹配,出现了一些监管漏洞。”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说。 专家建议,应按金融业务的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监管,以风险监管取代机构监管,加强金融与非金融部门之间的协作。同时,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确保企业不能随意动用客户资金。 投资者也需提高警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璐介绍,合规合法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着天壤之别。比如,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元起,不能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不能承诺保本付息,穿透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不得超过50人等,这些都是投资者判定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合法的依据。(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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