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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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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办案当民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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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马国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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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0时许,我来到济源市法院审判庭,看到五六个人围着一名法官在辩论着什么。职业敏感让我上前一探究竟。原来,被围法官是该院员额法官卢伟,围他的人是他最近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死者家属,他们是特意来表示感谢的。 据了解,去年9月6日17时15分,李某楠驾车行驶至济源裴村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玲骑的两轮电动车后,郭某玲倒地身亡、车辆损坏。交警经调查处理,认为无法查清李某楠驾驶的车辆与郭某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李某楠辩称其驾车未与郭某玲接触,未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赔偿。 由于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受害人郭某玲与李某楠发生交通事故,故郭某玲是如何倒地身亡的成了疑问。 “当时,我就感到邪乎了,一个人平白无故地死了,这是不可能的!”卢伟告诉我,“如果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在原告无法证明受害人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受害人将无法得到任何赔偿,这样的判决不妥。”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卢伟凭借着职业良知和多年从事交通事故审理的经验,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反复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仔细分析言语中的不一致,因为真相只有一个,虚假的陈述总会出现纰漏。 为了使判决结果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上,卢伟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反复研究卷宗的所有材料,与办案交警多次沟通,并与交警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查,仔细分析目击证人陈述之间的相同和差异之处,脑海里反复勾画着事故现场的细节,“有时半夜醒来还想着案件的细节”。最终,凭借着基本的逻辑和生活、办案经验,卢伟对被告过错进行了认定。 虽然事故交警无法认定,但从尸检鉴定书可以看出,郭某玲死亡原因倾向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通常情况下,一个人驾驶电动车在无重大突发疾病、无碰撞或无外力影响下摔倒导致此类结果发生的概率相当小。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也认为:未检见某轿车与电动二轮车以及郭某玲事发时所穿服装有对应接触关系的痕迹与附着物,但并不排除其受外界影响而倒地。 在无证据证明郭某玲存在重大突发疾病、发生碰撞的情形下,郭某玲驾驶电动车应系受到外界影响而倒地,这种外界影响应来自李某楠驾车。近日,济源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楠承担事故50%责任,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193447.4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案落下帷幕。 采访结束时,卢伟说了一段发人深省的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往往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正确审理该类案件是一项民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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