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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4 第15版:追寻中原古代法制文明系列报道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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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法制:
宽严相济严格执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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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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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于天”“行天之罚” 神权法思想的产生既是自然压迫,又是社会压迫的产物。同时,也是奴隶主贵族为维护其统治利用和改造的结果。通过一些学者归纳,神权法思想反映于法律方面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第二,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为了顺应神意,必须严厉制裁违法者。第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有疑难问题,需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从已有的文献记载来看,夏朝的统治者已经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河南科技大学历史学博士、副教授王云红说。 早在夏政权正式建立之前,大禹已通过举行祭祀礼仪活动来表达“致孝于鬼神”的敬畏之情。到夏启建立夏政权时,公开宣称自己的统治“受命于天”,对违背“天命”者,自然要代“行天之罚”,这便形成夏代“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大禹在出兵攻打三苗的誓师会上,便以国王的口吻发号施令:“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以征有苗。”可见大禹在对异族征伐时,已经利用了“天罚”的思想武器。夏代统治者宣称他们的统治权力来自“天”,而他们对异族以及被统治者的征伐与镇压则是秉承“天”的意志。 法礼结合严格执法 有学者认为:“夏朝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制定了严酷的刑法。”王云红分析说:“此说值得商榷,一是制定刑法单纯是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还是包括民众利益在内的更广泛的利益;二是在刑法问题上,夏代究竟是不是‘制定了严酷的刑法’;三是执法过程中,是一味严苛,还是宽严相济的结合。” 五帝时代,包括传承五帝的夏代诸王,他们在刑法的制定上始终遵循两条原则,或者说有着两条底线,一条是尽孝的原则和底线。著名学者章太炎认为,《孝经》提倡的内容,就是夏代的法律。《吕氏春秋》引《商书》:“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孝在夏统治者心目中是一条底线,谁突破了,谁就要受到惩处。 另一条是战事的原则和底线。《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孝相连,戎与战相关。在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过程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谁要是阻止,那就要开战了,这也是一条底线。 由此可见,夏代的刑法制度结合了“法”与“礼”,既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与民众利益相关联。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家”与“国”千丝万缕,从夏法已可见一斑。 夏代在刑法的执行上,的确有“严”的地方,传说中的禹刑,是上承于自古传下来的五刑制度的,五刑都是肉刑(“墨刑”“鼻刑”“刖刑”“宫刑”“大辟”)。《尚书大传》载:“夏刑三千条。”条文分得越细,实施起来越精准。因此,“严”字的第一义是严格。“严”的另一义是对那些罪恶深重的人犯决不姑息。夏刑是从皋陶之刑中演化出来的,对罪犯的严打,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打击精准宽严相济 “严”还有一义常常被人们忽视,那就是打击要十分精准。在“罪”与“非罪”一时还弄不清楚的时候,宁愿作非罪处理。《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 “除了严格执法外,夏代还十分注重执法中的宽严相济。”王云红说。“宽”主要体现在“赎刑”制度的建立上。《世本》记载:“夏作赎刑。”由于没有文字记载,赎刑的具体条款无从知晓。但是从推理看,无非是以钱赎罪和以劳役赎罪两类。 “宽”还体现在“象刑”制的推行上。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一些人会被处以实刑外,尧、舜、禹这些圣王还发明了“象刑”制度,对确有悔改者,可以用他物代理处罚,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处罚。 可以说,夏代法律在执行中是宽严相济的。危及社会安定、破坏民众生活的,将会受到严惩;至于其他罪行,则谨慎区别对待。对那些犯罪后确实能真心悔改的,采用“象刑”惩戒手法,在当时社会人群流动性比较小,“象刑”对犯罪的人形成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犯罪的人有没有悔改,大家都看着,而周围的人也能引以为戒。《尚书·大禹谟》载:“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针对民众的教化措施,大禹用圣人的权威来警戒民众,用潜移默化的礼乐来熏陶和感化人,这是一种德治的思想。 夏代刑法宝贵财富 《论语》有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孔子听说后,知道自己的学生是在曲曲折折地批评当时“使民战栗”的严刑和暴政,但又感到鲁哀公其实并不握有实权,对暴政他也无能为力,因此说了一段模棱两可的话:“已成定论的事就不要去说了,已经做定了的事就不要去劝谏了,过去的事就不要去追究了。” 《尚书·甘誓》有“戮于社”之说,其中“社”是杀犯人的地方。鲁哀公与宰我,还有孔子讨论的其实是要实现国泰民安简单地用严刑峻法行不行的问题。宰我和孔子,向往的还是“夏后氏以松”,既有一定的法规,又保持宽松的社会氛围,这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几代夏王在执法过程中的仁德之心,使社会保持一定的宽松氛围。把法制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正是夏人留给后世的宝贵财富。 作为中华第一朝,夏王朝的立法不只在于刑法,还有军事方面的立法,夏启说的“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这是一种严格的军事立法。还有赋税立法,“夏后氏五十而贡”“任士作贡”,这些都具有赋税立法的性质。最难能可贵的是,当时还有了自然资源管理立法。“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里说的“禹之禁”,就是禹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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