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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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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
将信访矛盾纠纷纳入民调工作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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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荆锐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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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荆锐)近日,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联合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将信访矛盾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建立起人民调解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为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性,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意见明确在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处适宜调解的信访事项。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特定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及时化解信访事项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将社会突出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努力实现信访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意见明确了调解范围和工作流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化解应按照引导分流、对接移交、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等程序依次进行。 ■人员配备 意见强调,市、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律师参与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作为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室的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调解。 ■调解事项 人民调解组织应予受理信访部门移交的三类信访事项: 一是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是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 三是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或评议化解方式处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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