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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16
2018-08-16 第17版:平安许昌 大 |  中 |  小 

购房买卖不成判中介退还服务费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吴炎飞徐馨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42
    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吴炎飞徐馨)任某购买二手房,因卖方违约导致购房买卖不成,但中介公司却不退还定金及服务费。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任某1万元定金及1.5万元服务费。
    2017年8月23日,任某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45万元的二手房,买方任某与卖方谭某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书》,约定谭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公司服务费;任某违约则甲方收取定金不退,并赔偿丙方服务费。
    签订协议次日,任某向中介公司交了1万元定金及1.5万元服务费,中介公司收取后向任某出具了收据。不久,卖方谭某反悔,不愿卖房。
    眼看买房无望,任某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买房定金和服务费共计2.5万元,但中介公司拒不返还。任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和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按协议约定退还并连带赔偿其双倍定金3万元及服务费1.5万元。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谭某违约,导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任某请求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定金由被告中介公司代为收取,被告谭某实际并未收到,定金条款虽然签订,但因未实际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谭某不应承担双倍返还义务。中介公司并未促成买卖,无权要求买方任某支付服务费,1.5万元服务费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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