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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14
2018-08-14 第07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析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

作者:□熊永才张书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66
    刑事申诉是法律赋予申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是控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果案件本身是错案,通过复查得以纠正,满足申诉人的诉求,自然就息诉了;但申诉类案件往往经过多个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大多数的处理结果是公正合法的,当申诉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息诉难度便随之增加。笔者分析办案人员如何在申诉案件受理前、办理中及结案后做好息诉工作。
    一、从源头预防刑事申诉类案件的发生
    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防范案件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控申部门利用该制度能够及时掌控存在申诉风险的案件情况,在面临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时,提前洞悉申诉人的心理动态,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做到以法服人、以法息诉。风险评估制度虽然一直存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之间并未形成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导致该制度在办案中的利用率普遍偏低。笔者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应将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特别是作撤案处理、不批捕、不起诉类案件及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案情分享至控申部门,方便控申部门提前知悉,在必要时提前介入案件,前移息诉工作关口,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
    二、让息诉工作贯穿申诉案件办理的始终
    针对当事人双方经过调解有望和解的申诉案件,应采取“检调对接”的工作思路,积极牵线搭桥,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创造条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作出有说服力的答复;站在中立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在办案环节促使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针对申诉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度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存在质疑的案件,引入律师参与息诉。特别是针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申诉人,积极为其争取法律援助,以法律温情感染申诉人,有效提高申诉案件息诉率。针对申诉人与承办人员在案件事实或证据上面存在较大分歧,有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申诉案件,正确采取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高结果的说服力,为申诉案件的顺利息诉打下基础。针对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或证据支持,明知申诉后不会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单纯为“争口气”坚持申诉,不妥协不息诉类的缠诉人,办案人员即使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其剖析得再深入,也收效甚微。必须耐心倾听申诉人的真实想法,找到申诉人想争的这口气,即申诉人内心的症结所在,然后以该症结为出发点,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而打开申诉人的心结,获得申诉人的认可。
    三、结案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被害人作为申诉人时,大多数是认为自身所受伤害没有得到合理弥补,要求加重对加害人的刑罚。该类案件如果刑罚并非畸轻,一般不会作出加重刑罚的处理决定。遇到该类申诉人,案件结案后可以采取情感关怀、多方劝导的方式,息诉工作从外围开始重重突破。办案过程中多深入申诉人的家庭,通过在日常生活中帮助申诉人、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和思想疏导,引导其亲戚朋友去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尽快走出案件所产生的阴影等方式,从而获得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理解。如果申诉人是因为没有得到被申诉人的民事赔偿或者赔偿不足,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从而选择申诉的方式获得司法机关关注的,那么在申诉案件结案时,应该审查申诉人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如满足救助条件,积极主动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潢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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