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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7 第14版:融媒观察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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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鸣笛请求让行公交车不予避让已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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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张可实习生张欢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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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传出一段关于公交车不予避让救护车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视频中显示:7月17日下午6点多,陕西省榆林市一辆救护车在接病人途中,多次鸣笛希望前方公交车能够让出一条救生通道,但公交司机始终不予理睬,有避让条件而未避让,直至到达公交站点后,才予让行。后榆林市公交总公司的车队队长回应说:这个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没有紧急避让,因为他马上就到站点了。前两天,榆林市公交总公司发布了对该驾驶员的处理决定:立即对驾驶员薛某某待岗培训,视其对此事件认识程度,由公司拿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加强全员培训管理,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紧急避让意识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预警、判断、处置能力。 普通社会车辆,遇到如救护车等特殊车辆,一般都知道应该让行,而且,让行也是法律所规定的。那么,公交车不同于普通车辆,它不让行,是不是也违法?我们来看看其中的法律问题。 ○公交车不让行同属违法 公交车是为大众服务的,带有公益性质,代表的是乘客的利益。但是,当面对需要让行的救护车时,公交车所代表的乘客利益,显然不能和救护车所代表的病人生命利益相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说,法律赋予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任何车辆及行人都有义务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让行。就算公交车具有公益性质,但当不同利益相冲突时,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之原则,公交车也应该让行。因此,公交车不让行的行为已违法。 ○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张政伟表示,针对公交车驾驶员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治安行政处罚应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但是,如果因为不让行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张政伟认为,万一对他人构成侵权的,由于驾驶员是职务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相关民事侵权等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的公司承担。 ○如何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通常情况下,所有社会车辆应当统一向右侧变道,空出最左侧通道让特种车辆通行;遇到拥堵时,社会车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靠两侧行驶,空出中间车道让特种车辆通行;如果道路上仅有一条车道,有条件的应当及时靠边停车让行,没有条件停车时前车应当加速通过;需要闯红灯避让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避让,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而闯红灯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撤销处罚;如果现场有执勤民警疏导交通,所有社会车辆一定要服从民警的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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