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7-19
2018-07-19 第10版:平安南阳 大 |  中 |  小 

庭前调解时,被告把借条吃了

作者: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丁清凌王万萍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0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丁清凌王万萍)“我错了,我无知,我冲动,不懂法律,请法庭不要拘留我,我把吃了的借条重新写一遍,我还钱。”
  7月16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在庭前调解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被告杨某拿到原告出示的借条原件后,飞奔下楼,跑到法庭大门口把条子撕得粉碎并吞食。随后,杨某又回到庭里说:“我把原件已经吃了,看你们怎么办!”该案承办法官告知杨某,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庭将通过法定程序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杨某一听后悔不已、连声道歉,请求法庭不要拘留他。
    原告吴某和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6月、2014年6月,杨某分两次从吴某处借款共计1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吴某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月息1.8%。在借款初期,杨某支付利息比较及时,自2014年9月起杨某不再支付利息。吴某经多次催要,杨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吴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在本案的庭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在法官的训诫和批评教育下,杨某非常诚恳地承认了错误,重新写了借条,并写下悔过书。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吴某和杨某当庭达成协议,吴某放弃借款利息,杨某以前支付的借款利息4.75万元折抵本金后,下欠10.29万元,杨某愿意支付10.5万元,分6年支付,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1.75万元。如果有一期未能按照承诺还款,吴某可以直接按照本金15万元申请执行杨某,并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