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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第08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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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滥伐林木案的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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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正晓尹思泉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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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必须引起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滥伐林木罪呈现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民,且文化程度偏低。在潢川县检察院办理的27件滥伐林木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农民,其中初中文化的5人,小学文化的22人。 二是犯罪手段主要为无证采伐。在上面这27起案件中,无证采伐的24件,占比88.9%;超许可采伐的3件,占比11.1%。 三是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在这27起案件中,滥伐数少则十立方米,多则上百立方米。 四是犯罪动机单纯,作案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实施滥伐林木的动机是追求经济利益,动机单一;手段也比较简单,一部分是没有办理砍伐手续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另一部分是没办理相关砍伐手续去收买他人林木组织砍伐。 五是滥伐林木的地块呈隐蔽性。案发地多位于远离公路、偏僻的林地,不易被察觉。 六是滥伐方式多样,有的是整片砍伐,有的是化整为零。 二、滥伐林木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监管不到位。部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流于形式,从而导致采伐者心存侥幸,不按采伐证规定的数量、强度、时间、范围进行采伐,导致超证采伐、超界采伐等现象屡禁不止。 二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木材价格不断上涨,在利益的诱惑下,少数群众无视法律,大肆砍伐林木获得非法利益。 三是法律宣传不到位。文化程度不高,又缺乏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不少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涉及林业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处罚标准等认识不深刻。 四是采伐监督不力。林业主管部门忽视监督,缺乏对采伐现场的有效指导、管理和监督,存在制度落实不力、管理机制不健全现象。 五是犯罪成本低。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滥伐林木案件的处罚偏轻,绝大多数为缓刑附加罚金刑,这对已决犯和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缺乏震慑力。 六是审批工作效率低。因办证周期长,一些群众嫌办证时间长,等不及审批,就砍伐树木。 三、有效打击预防滥伐林木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对滥伐林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滥伐林木犯罪情节严重以及经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司法机关要坚决依法惩处,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要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公审公判,并进行媒体曝光;对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起到震慑、警示作用,遏制滥伐林木的行为。 二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林业部门要确保林木采伐的每个阶段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采伐前要进行采伐设计;办证时要求申请者提供林权证和身份证;采伐期间为防止超伐或超期采伐要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林区跟踪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伐后运输阶段严把检查关。 三是发展经济,解决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犯罪嫌疑人是迫于生计走上滥伐林木的犯罪道路,只有切实帮助广大农民富裕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使他们远离犯罪。 四是深入林区开展法治宣传。到案件多发地结合所办案件,有针对性地宣讲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树立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的观念,消除其侥幸心理,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从而预防和减少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五是进一步规范林木收购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有关收购林木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定期对企业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做到政府、企业规范林木收购行为的双管齐下。从源头上堵死违法犯罪分子的利益来源,使其放弃滥伐林木的行为。 (作者单位:潢川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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