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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第11版:法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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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被害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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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陈军通讯员柴国娥杜瑞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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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妨害公务犯罪极易造成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人员受伤。但是,对于受轻伤以下伤害的民警是否享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有的地方将其列为被害人,有的地方将其列为证人,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处理。不同的诉讼地位带来的是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前不久,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应当赋予此类民警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应当肯定的是,在妨害公务犯罪中存在被害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承受者。虽然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并非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但其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只要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权利受到直接侵害,就符合法律对被害人的相关规定。 民警享有的工伤补偿权和对刑事案件犯罪人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本身并不矛盾。民警享有工伤补偿权与其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遭受人身伤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其他责任。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应当认定受伤民警是妨害公务犯罪的被害人。 (记者陈军通讯员柴国娥杜瑞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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