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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第11版:法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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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酒后”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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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陈军通讯员 曹娜王智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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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酒后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案件中的“酒后”无明确认定标准。对此,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研究、探讨。 该院认为,在特殊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要特别注重审查其他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仍可据此认定为酒后驾驶。鉴于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以及缺失后的不可弥补性,根据间接证据定案,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应当极为慎重。 该院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可以通过同桌饮酒人员、酒店服务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来确定行为人的饮酒时间、饮酒量,以及饮酒后的表现。其次,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明确行为人是否酒后开车。最后,可以在确定了行为人饮酒的种类、数量,以及其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询问相关专家,确定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范围。 在必要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如果实验证明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数值,则可以认定行为人饮酒或醉酒驾驶。 (记者陈军通讯员 曹娜王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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